环境污染风险控制是监控污泥土地利用和防止污泥污染的重要前提 。 我国于 1984年颁布的《农用污泥中污染物控制标准 》 ( GB 4284—84) ,对于控制滥用城市污泥、防止土壤重金属污染曾起到一定的限制作用 ,但从目前来看 ,该标准还存在诸多问题 。一方面 ,该标准对个别重金属的限制过于苛刻 ,对各
种重金属浓度控制的限量值都引用发达国家中最低的标准值; 另一方面 ,对城市污泥总用量 、病原菌、杂草和蚊蝇问题没有考虑 。 过于苛刻的标准限制了我国城市污泥的处理 ,是城市污泥土地利用的束缚 ;而原标准中未做规定的污染物也可能对环境构成潜在危害。
一些国家对城市污泥中有机污染物的特征及其在农业环境中的行为 、生态效应和调控措施等方面的研究表明 ,通过根部吸收和在植物中转移的有机污染物很少 ,即使土壤中有机污染物的含量很高 ,城市污泥过量施用也没有表现出明显的危害。 尽管如此 ,部分西方发达国家对城市污泥土地利用过
程中的有机污染物浓度还是提出了一些限制 。 我国在关于城市污泥中有机化合物方面的研究相对较少 ,除苯并 ( a)芘外 ,至今仍未制订出完善的城市污泥有机污染物的限制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