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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国家制定出台了一系列支持有机肥产业发展的优惠政策。
一是对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有机肥料、有机—无机复混肥料和生物有机肥免征增值税。对农作物秸秆、林业三剩物综合利用产品,实行一定比例的增值税退税政策。
二是对企业新购入500万元以下设备、器具的支出允许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
三是将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小微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从50万元提高至100万元。
四是取消企业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得加计扣除限制。
五是将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到10年。
六是将一般企业的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限额与高新技术企业的限额统一,从2.5%提高至8%。这些政策都属于普惠性政策,符合条件的有机肥生产企业均可依法享受。
下一步,财政部将会同国家税务总局落实好上述税收优惠政策,并根据有机肥产业发展的实际,统筹研究有关税收政策,支持有机肥产业发展。同时,积极落实2018年4月25日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抓紧制定相关减税政策文件,充分释放政策红利,使更多符合条件的企业享受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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